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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饰企业跨界营销需把握五个原则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 2016/4/30 9:16:04     浏览:
在市场竞争白热化的情况下,很多灯饰企业力图通过跨界营销来扭转竞争局势,跨界营销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能够有效地整合参与方的相应资源以实现多方共赢。

  在市场竞争白热化的情况下,很多灯饰企业力图通过跨界营销来扭转竞争局势,跨界营销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能够有效地整合参与方的相应资源以实现多方共赢,但灯饰企业在选择跨界营销时需谨慎,跨界并不是简单的联盟就可以的,灯饰企业在选择跨界营销时需把握五大原则,下面中国灯饰著名品牌的小编跟大家详细介绍。

  第一、资源相匹配原则

  所谓资源相匹配指的是两个不同品牌的企业在进行跨界营销时,两个企业在品牌、实力、营销思路和能力、企业战略、消费群体、市场地位等等方面应该有的共性和对等性,只有具备这种共性和对等性跨界营销才能发挥协同效应。

  第二、品牌效应叠加原则

  品牌效应叠加就是说两个品牌在优劣势上进行相互补充,将各自已经确立的市场人气和品牌内蕴互相转移到对方品牌身上或者传播效应互相累加,从而丰富灯饰品牌的内涵和提升灯饰品牌整体影响力。

  对于每一个品牌来讲,其都诠释着一种文化或者一种方式、理念,是目标消费群体个性体现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这种特征单一,同时由于竞争品牌和外界因素的干扰,品牌对于文化或者方式、理念的诠释效果就会减弱,而通过跨界营销就可以避免这样的问题,两者能很好的实现相互互补。

  第三、消费群体一致性原则

  每个灯饰品牌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每个灯饰品牌都在准确的定位目标消费群体的特征,作为跨度营销的实施品牌或合作企业由于所处行业的不同、品牌的不同、产品的不同,要想是跨度营销得以实施,就要求双方企业或者品牌必须具备一致或者重复消费群体,当然这些消费群体的一致性也可以表现在消费特性、消费理念上等等的相同。

  第四、品牌非竞争性原则

  跨界营销的目的在于通过合作丰富各自产品或品牌的内涵,实现双方在品牌或在产品销售上提升,达到双赢的结果,即参与跨界营销的企业或品牌应是互惠互利、互相借势增长的共生关系而不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因此这就需要与灯饰企业进行合作的企业在品牌上不具备竞争性,只有具备非竞争性这样不同企业才有合作的可能,否则跨度营销就成为行业联盟了。

  第五、非产品功能性互补原则

  非产品功能互补原则指进行跨界相互合作的企业,在产品属性上两者要具备相对独立性,合作不是对对各自产品在功能进行相互的补充如相机和胶卷、复印机与耗材,而是产品能够本身相互独立存在,各取所需,是基于一种共性和共同的特质,如基于产品本身以外的互补如渠道、品牌内涵、产品人气或者消费群体。

  总之,灯饰企业应该看到跨界营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其本质的核心在于“创新”,目的在于通过创新解决新的营销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合作双方的共赢,作为企业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需要把握实施的原则,颠覆传统思维,大胆借鉴、嫁接其他产品、行业的思想、模式、资源和方法,为我所用,并实现多赢!